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辰刑初字第002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徐××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52mg/100ml)驾驶汽车行驶至北辰区××道时与韩××驾驶的车辆相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徐××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52mg/100ml),驾驶牌照号为津×××××号的“纳智捷”牌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道右转至××路过程中驶入对行车道与被害人韩××驾驶的津×××××号“夏利”牌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韩××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修金
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
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