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刑初字第0312号(2)
5、证人王一×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我公司组织了近一百名老年人到北辰区柳青庄园踏青。中午十二点多,一男一女矫情起来,那妇女(蒋一×)指着男子(李××)说“他抄了我一个天津市市长的电话”,那男子说没抄,那女的就拽着男的衣服并打了他一巴掌,那男的没有还手,说那女的神经病,那女的就急了,拽着对方衣服不松手,他们两人撕扯在一起,我给劝架,那女的咬我的手,我们公司的人把他们从会议厅里劝出来,那女的一直拉着对方不松手,还用手打对方嘴巴,用脚踢对方,最后那名妇女用手推了男子身上一下,男子倒在地上,我扶着男子上半身,在他身后用腿顶着他,那男的一直不醒,我们给他吃了速效还掐人中也没有用。那个男的是后脑先着地的,砰的一声,像酒瓶砸到地上发出的声音。男的倒地后还有微弱呼吸,脉搏很弱,面色蜡黄,女的说了一句:“他都是装的。”
6、证人高××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上午11点多,我和陈伟建正在柳青庄园东门门卫屋里值勤,听到一个女的(蒋一×)骂街,我们就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离我们门卫室十米左右,有一个女的拽着一个老头儿(李××)的脖领子,一直骂对方,我和陈伟健就劝那女的,她不听,拽着老头儿往大门外走,并打老头儿头部两三下,然后那女的松开了老头儿,老头后仰就倒在地上了,我听到咚一声,好像磕了后脑一下,腿动了两下就不动了,那女的就去庄园里的餐厅吃饭了,一会儿救护车来了把老头儿拉走了。另有陈伟建证言佐证。
7、证人于××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我参加北京市康庄国际旅行社博康艾馨公司组织的一日游,上午我们坐大客车达到北辰区柳青庄园。中午准备吃饭的时候,和我同坐最后一排的一名中年妇女(蒋一×)和一名老年男子(李××)吵了起来,女的找男的要什么东西,男的一直没说话,女的打了男的一耳光,工作人员把他们劝出会议室。通过会议室玻璃,我看见女的抓住男的,从男的口袋里掏什么东西,过一会我听到外面的吵闹声很大,女的说话声音特别大,我出去后看到一大群人把已经倒地的男子扶起来,给他喂药,那女的一直骂街,还从男的口袋里拿出几张纸条。那女的还在边上大喊“他死不死”,说完就自己回会议室了。听公司员工说是中年妇女把男的推倒的。
8、证人王二×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我参加北京市康庄国际旅行社博康艾馨公司组织的一日游,上午我们坐大客车达到北辰区柳青庄园。听完课大概11点左右的时候,我看到礼堂门口围着好多人,我看到女的(蒋一×)抓着男的(李××)胸口衣服,边抓边骂“你侮辱我了”,还打了男的几巴掌,很多人劝架,女的就不是松手,男的一直没还手,两人打到庄园大门口外面,女的抓着男的胸口衣服用力一推,把的推倒在地,之后女的就走了,男的倒地脸上很不好看,大家给男的喂药、掐人中,后来120来了。
9、证人蒋二×证言证实,蒋一×有障碍性抑郁症,1993或1994年患病,在医院开的药吃,一直到2009年夏天,他又到安康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她一直得吃药维持,而且吃的都是她姐姐从国外寄来的药。她发病时精神狂躁,不管不顾,要和人拼命,还砸东西,吃了进口药后,平时表现正常,只要别刺激她,她和正常人差不多。要刺激了她,她就不考虑后果,非常狂躁。
10、证人王三×证言证实,我认识一楼蒋二×的二女儿,叫蒋什么蓉,她有精神病,十五六年前就得病了,听说她妈妈活着的时候经常打她妈妈,她们家里几口人也经常打架,也和邻居打架,她平时挺好的,犯病时什么表现我不清楚。
11、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蒋一×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癔症性人格障碍,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12、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李××系头部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1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检验报告证实,李××脑挫伤,脑动脉硬化。
14、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6、被害人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于2014年4月11日死亡。
17、涉案纸条两张证实,被告人蒋一×与被害人李××争抢的纸条上写有XXX市长电话号码。
18、被告人蒋一×残疾人证证实,其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
19、天津市工人医院出具的被告人蒋一×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蒋一×因躁郁症于1998年8月7日至同年12月21日住院治疗,出院情况为缓解、稳定。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证实,本案系成××报警成案,被告人蒋一×被民警从现场传唤到案。
21、被告人蒋一×的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其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22、咸阳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蒋一×由于精神原因其与邻里关系不太和睦,平时言语与正常人不太一样,但无过激行为,未见过其在犯病时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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