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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49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一×,天津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曾用名侯明桥),天津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志伟、薛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一×,天津三千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7年6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侯××、周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刘一×、侯××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孟XX(另案处理)为天津三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基建工作。2011年,孟XX在没有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周一×在三千工业园内组织建设900余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后该违章钢结构厂房出租给被告人刘一×经营的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同创公司),该厂房无疏散通道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2014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同创公司员工侯××在进行真空镀膜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张三×、罗××死亡,韩一×、韩二×受伤的事故,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后涉案单位已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判处刘一×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周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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