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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49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一×,天津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曾用名侯明桥),天津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志伟、薛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一×,天津三千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7年6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侯××、周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刘一×、侯××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孟XX(另案处理)为天津三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基建工作。2011年,孟XX在没有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周一×在三千工业园内组织建设900余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后该违章钢结构厂房出租给被告人刘一×经营的天津市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同创公司),该厂房无疏散通道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2014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同创公司员工侯××在进行真空镀膜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张三×、罗××死亡,韩一×、韩二×受伤的事故,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后涉案单位已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判处刘一×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周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一×、侯××、周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3、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一×系三千集团办公室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1年,被告人周一×向三千集团主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孟XX(另案处理)提议,在三千工业园内组织建设900余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并出租,孟XX在没有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同意周一×的提议,由周一×负责组织建设施工,后三千集团将该违章钢结构厂房出租给被告人刘一×经营的正大同创公司。同年,正大同创公司开始在该违章钢结构厂房内进行电动自行车塑料配件的真空镀膜生产作业。该违章钢结构厂房建成后,长期存在无疏散通道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被告人周一×在主管三千工业园区厂房对外招租工作中,未对正大同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于正大同创公司真空镀膜生产作业中存在的易燃易爆品混合这一较大危险因素,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有效消除该隐患。被告人刘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真空镀膜工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未组织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
2014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侯××在使用易燃易爆油料混合作业中,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张三×、罗××死亡,韩一×、韩二×受伤的事故,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经天津市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工人侯××在进行油品调制过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塑料配油槽内静电积聚,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气所致。2014年4月5日,刘一×、侯××、周一×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7日和4月18日,被告人刘一×、侯××、周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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