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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47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一×,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二×,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友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一×,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云,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二×,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及六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等人至北辰区北仓镇××村还迁工地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并将勘探设备损坏(价值人民币952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兰一×、兰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许一×、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许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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