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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47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一×,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二×,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友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一×,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云,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二×,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及六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等人至北辰区北仓镇××村还迁工地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并将勘探设备损坏(价值人民币952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兰一×、兰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许一×、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许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
被告人兰一×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兰一×文化程度不高;2、兰一×认罪态度较好;3、兰一×之前曾耕种施工土地。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兰二×并未纠集他人;2、兰二×认罪态度较好;3、兰二×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到公安机关说明自己的行为,系自首;2、王××认罪态度较好;3、王××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一×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许一×认罪态度较好;2、许一×主观恶性较小;3、许一×具有自首情节;4、许一×系从犯。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到公安机关说明自己的行为,系自首;2、赵××认罪态度较好;3、赵××主观恶性较小;4、赵××系从犯。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二×具有自首情节;2、许二×系初犯、偶犯;3、许二×系从犯。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等人至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村工地与施工方发生纠纷,为发泄情绪,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等人将勘探设备推倒损坏(鉴定价值人民币9520元)。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到公安机关交待其犯罪事实;同年6月25日,被告人赵××到公安机关交待其犯罪事实;同年7月4日,被告人许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兰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许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5日,被告人兰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一×、兰二×、王××、许一×、赵××、许二×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常住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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