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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43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4)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1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南道,被告人史××与被害人杨××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史××将杨××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史××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害人杨××进行过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1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南道西面被害人杨××经营的小卖部旁,被告人史××与被害人杨××因过路问题发生口角,后史××持木板将杨××打伤。案发后过路群众报警,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补充相关证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史××供述,证实我的女朋友叫贾三×。2013年底至2014年5月份,她住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派出所旁边的鑫发花园小区,她在那租的房子,平时她在那住,有时我也过去找她。
2、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4月26日13时许,我和我母亲贾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南道西面我经营的小卖部门口站着。有一男一女(史××、贾三×)从引河南道的市场过来,原本我的小卖部旁是我的老房子,之前房子被赵虎庄村委会拆了,但房子的事一直没有解决,我就用几根木棒和红线绳将这块地方圈起来不让其他人过。因为那天上午下了雨,旁边的马路都是泥,那两人就想从我圈的地方绕过去。我过去将他们拦住,不让他们过去,说着说着那个男的(史××)就骂我,我们就矫情起来了。我母亲贾一×和邻居陈××见我们吵起来了,就过来劝架,那个男的急了就从地上捡了一块长方形木板朝我头上打,我当时只觉得头很疼,流了很多血就晕倒了。等我醒过来时我已经被送到医院了。当时现场有我,我母亲贾一×、邻居陈××,还有对方那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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