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刑初字第041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
辩护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
被告人孟××。
辩护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萌,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孟××、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以津辰检公诉刑追诉(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牛××、赵××、孟××、姜××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韩宝强、被告人赵××、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李靖、高萌、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于2011年从他处获取一支双管猎枪,后存放于其家中。至2014年年初,牛××将该枪交由赵××保存于安光村赵××的家中。2014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牛××、孟××、赵××因与被害人白××有矛盾,纠集姜××,驾车至北辰区李房子村××××小区,由孟××、赵××二人蒙面持枪将白××住处的防盗门打坏。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由姜××将该枪藏匿于其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的家中。同年5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牛××、孟××、赵××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一烧烤摊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肖××发生矛盾。牛××持啤酒瓶将肖××头部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孟××、姜××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并提出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赵××、孟××、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牛××、赵××、孟××、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牛××的辩护人认为,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肖××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的辩护人认为,孟××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孟××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在其家中私藏双管猎枪一支。2014年初,被告人牛××将该枪转交被告人赵××保管,赵××将该枪支存放于其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的家中。2014年4月份,被告人牛××、孟××、赵××因开设狗场之事与被害人白××产生矛盾,2014年5月19日23时许,牛××、孟××、赵××纠集被告人姜××商议欲报复白××,后四人从赵××住处取出双管猎枪,并在去往白××住处的路边超市购买头巾、口罩用于到现场遮挡面部。在牛××的指引下,四人驾车到天津市北辰区李房子村××××小区,由牛××、姜××望风,孟××、赵××二人蒙面持枪到白××位于该小区×号楼×门×××号的住处门前,孟××开枪将白××家防盗门打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四被告人分开,由被告人姜××将枪支带回其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的家中并藏匿。同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孟××、赵××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一烧烤摊吃饭期间,孟××与被害人肖××因敬酒之事发生矛盾。后牛××持餐桌上啤酒瓶将肖××头部打伤。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牛××、赵××、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送检枪支为能正常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肖××额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及双上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与被害人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我在红光龙源跑马场旁边干了一个跑狗场,赵××、孟××给我帮忙,干了不到一个月赔钱了,我就想停几天整顿一下再继续干,没想到趁这个机会,白××插了一手,把跑狗场盘过去干了起来,等于把我的买卖抢走了,我们几个因为这件事就对他怀恨在心。大概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和赵××、孟××、姜××在北仓蒋记砂锅喝酒吃饭时,提起了白××抢我们跑狗场买卖的事,当时都挺生气,就商量去找白××,吓唬吓唬他,顺便出出气。当天晚上我们离开蒋记砂锅后,打车去了北辰区安光村,从赵××家里拿了一支枪,我们先去了一趟五间房村禹X想跟他说说欠我们钱的事,当时禹X没在家,我们就一起去李房子村找白××。因为当时我们都没开车不方便,好像是赵××给谢X打了电话,让谢X到外环线津霸桥附近接的我们,我们是打车过去的。当时谢X是开着一辆红色两厢夏利车来的,我们几个坐谢X的车,我带路朝白××家那个小区开。在路上我想起白××家小区有摄像头,怕录像照到我们,就在途中路边的小超市停车,我和姜××进超市买了五个口罩和五条白毛巾,为了挡脸用,防止被认出来。买完之后回到车上,我们五个就都把口罩带在脸上、用白毛巾把头都裹好了。我们开车到了白××住的小区后,我让谢X把车停在了白××家那栋楼旁边,孟××和赵××拿着枪下了车。过了没一会儿,我听到“砰”的一声后,紧接着孟××和赵××跑回车里,谢X开车拉着我们离开了那个小区,在路上我听孟××和赵××说,他们用枪打了白××家防盗门一下。当时我也没问具体是谁朝着白××家防盗门开的枪。谢X开车到了外环线后,我、孟××、赵××先下车了,由于拿着枪不方便,我就告诉姜××先把枪收起来,让谢X开车拉着姜××先走了。用枪打白××家防盗门后,谢X开车把我、孟××、赵××送到外环线,我们三个打车去了双口三村大牌坊旁的砂锅摊吃饭,当时肖××和一个人也在砂锅摊吃饭。吃饭期间,肖××到我们这桌敬酒,在和孟××说话期间嘴里带脏字,孟××就跟他急了,和他吵了起来,我们就把他们劝开,肖××和同行的那个人走了。过了一会儿,肖××又回来了,嘴里骂骂咧咧的,我用啤酒瓶打了他头部。枪是韩家墅村“大狗”的,是他在三年前放在我这里的,今年春节后我把枪放到赵××那里的。因为我去年年底结的婚,感觉家里放着枪不像过日子的,就把枪放赵××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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