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刑初字第0416号(4)
9、证人司××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晚上,肖××他们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双口三村大牌坊下一个叫“大军烧烤”的地方喝酒,我到的时候有肖××还有其他几个人,喝了一会就剩我和肖××了,当时已经是5月19日晚上11点多了,我跟肖××又在烧烤摊坐了一个多小时,这时安光村的孟××和两个人也到了烧烤摊吃饭,我认识孟××,我就喊他过来一块吃,孟××就说他们自己吃连说会话,说着孟××就坐在旁边的地方吃,肖××认识孟××一起的两个人中的一个,小名叫“二刚”(赵××),肖××就拿着酒瓶子坐在孟××那桌了,我坐在原地没动,可是肖××不知道怎么着就跟孟××他们口角起来,我就把肖××拉开了,我一直把肖××送到他家附近,肖××说他得回去跟孟××他们客气客气,我一想说开了也好,以后还得相处,我就陪着肖××又回了烧烤摊,肖××过去就问孟×ד你想怎么着”,这时孟××和“二刚”都没动手,另外一个人(牛××)拿着酒瓶子就朝肖××砸去,当时肖××脑门右侧就流血了,当时酒瓶子也没有碎,我和烧烤摊的李X赶紧给肖××送北辰医院去了,孟××、“二刚”就把打肖××那个人拦住了。在医院包扎完事之后,我就把肖××又送回了家把肖××交给了他媳妇,我们就都回家了,过了一会儿肖××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她报警了,肖××也不知道去哪了。
10、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凌晨我在我和刘二×合营的海鲜烧烤摊干活,当时就剩肖××和司××一桌了,这时孟××和赵××还有一个小伙子(牛××)来了,孟××三个人坐在一桌,肖××拿着酒瓶子过去敬酒,我当时光顾着低头烤东西,不知道怎么着肖××跟孟××他们口角起来,我就过去给劝开了,我就继续干活烤东西,这时肖××又回来了,又跟孟××口角起来,我就没过去劝,结果刘二×喊我说肖××受伤了,我一看肖××脑门流了不少血,刘二×就让我拉着肖××去医院了,到了医院肖××额头右侧缝了二十多针,我又把肖××送回家,然后我就走了。
11、证人刘二×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下午4点多我在双口三村大牌坊附近摆摊卖烧烤,到了晚上8、9点钟肖××跟着几个人在我摊上吃烧烤,大约到了20日凌晨1点多肖××那桌就剩肖××和司××了,这时孟××跟着两个人来了,孟××三个人就坐在一桌,这时肖××就过去坐在孟××那桌跟孟××聊天,但聊着聊着肖××就和孟××口角起来,我跟司××就劝他们,司××把肖××推走了,但过了一会儿肖××跟司××就又回来了,我也没在意就自己做饭了,等我再一抬头肖××就捂着头坐地上了,我看肖××脑门流血了,就让我妹夫李X拉着他赶紧去医院了,我收完摊去医院给肖××送钱,肖××包扎完了我又把他送回家,我就走了。肖××是孟××那桌的人打的,具体是哪个人我没看见。
12、证人谢X证言,证实在2014年6月20日前一个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二刚”(赵××)打电话让我开车去外环线津霸桥接他一趟,我就开车过去了,当时“二刚”、“牛胜”(牛××)、“鹏鹏”(孟××)、姜××都在。一见面,他们就把我车的前后牌照都向内侧撅,还用光盘把牌照号挡住了,我当时意识到没什么好事,问他们要干什么,他们让我别管,没告诉我。挡好牌照后,他们就都上车了,由我开车,我按照“牛胜”的指示,开车朝李家房子村方向走,路上他们让我在一个小超市门口停车,“牛胜”和姜××下车进超市买了几条毛巾和口罩,回到车上后,“牛胜”说要去的地方有摄像头,“鹏鹏”就让我们把口罩都带上,用毛巾把头都裹上了。然后我继续开车,按照“牛胜”的指示,到了李房子村那个新盖的楼房小区,“牛胜”让我把车停在了一栋楼的旁边。按照他们在路上定好的,“鹏鹏”和“二刚”就下车了,也没注意他们去的什么地方。没过几分钟,我突然听见“轰”的一声,紧接着“鹏鹏”和“二刚”跑回到车上,当时我看见“鹏鹏”手里拿的是一把枪,他们让我开车赶紧跑,我开车就出了那个小区。在车上,“鹏鹏”、“二刚”说,弄了半天才把枪弄响,打了“天顺”(白××)家的防盗门一下。我把车开到外环线后,“牛胜”、“鹏鹏”、“二刚”说有事,他们三个人下车了,他们说让姜××负责把枪拿走,他们三个就走了。我又开车把姜××送到了红光农场,姜××拿着枪下车后,我就自己开车走了。
13、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送检枪形物认定为枪支,能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12号猎枪弹。
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白××家防盗门的损失为1500元。
15、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肖××额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及双上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5月19日23时许,白××家防盗门被枪击的现场情况;2014年5月20日肖××被打伤的现场情况。
1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成案。被告人牛××、赵××、孟××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姜××系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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