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1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4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4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 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