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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2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0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张某某、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高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0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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