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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248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邱甲,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邱甲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提出(2015)沪司狱南假字第1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蒋浩杰、周创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仁官、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邱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提出,罪犯邱甲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假释后监管措施落实,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邱甲予以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邱甲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邱甲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邱甲所在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邱甲予以假释。
罪犯邱甲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甲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等各项教育;虽系病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财产刑已全额履行。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七次、记功三次的奖励。社区矫正机构也接受该犯,并对其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邱甲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邱甲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邱甲所在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全额履行完毕,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相信对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综合罪犯邱甲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对罪犯邱甲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邱甲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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