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林某,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2015)沪司狱南减字第3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某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林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