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4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808号刑事判决,对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贾某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后,贾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8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列宾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潘 兵
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