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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保安,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460号刑事判决,以犯妨害公务罪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4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列宾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潘 兵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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