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张一×。
委托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二×。
原告张三×。
原告张四×。
原告张二×、张三×、张四×委托代理人张五×。
原告张五×。
被告程一×。
委托代理人程二×。
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法定代理人程一×。
原告张一×诉被告程一×、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一×的委托代理人芦达川,原告张二×、张三×、张四×的委托代理人张五×,原告张五×,被告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二×、李强,被告张×的法定代理人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一×诉称,原告张一×与王××系夫妻关系,生育两子三女,长子张二×、次子张六×、长女张三×、次女张五×、三女张四×。次子张六×与被告程一×2000年左右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张×。被告程一×与张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号楼×门×室楼房及车库,一汽大众宝来轿车一辆,城关镇大桃园村×××大药房一处,并投保了以张六×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一份。2011年11月29日,张六×因故被他人伤害致死,张六×的上述财产被被告程一×占有,原告与被告程一×协商继承张六×遗产事宜,被告拒绝。2012年1月17日,原告张一×之妻王××因病去世,王××生前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其去世后退回26000元保险金,被被告程一×占有。另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武清区南蔡村镇××屯有平房5间,2011年该房涉及拆迁,原告应取得90平方米还迁楼房,政府给付原告搬迁及租房费,其中16000元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因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小区×号楼×门×室楼房及车库价格730000元,一汽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价格70000元,城关镇大桃园村×××大药房一处价格40000元,确认被继承人张六×的份额后依法继承;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分析确认(含王××继承张六×遗产部分和被告领取的王××的社会保险退还金26000元),并依法继承;被告程一×返还原告搬迁及租房费16000元;依法确认坐落于武清区南蔡村镇××屯90平米还迁楼房属于原告及王××所有,对王××财产部分依法继承;要求对程一×给张六×投保的保险予以继承。诉讼费、评估费依法承担。
原告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诉称,原告张一×诉被告程一×、张×析产继承纠纷涉及到被继承人王××的遗产,四原告作为原告张一×与王××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王××遗产的权利,要求对王××的遗产进行继承。
被告程一×、张×辩称,原告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诉搬迁及租房费16000元及××屯90平方米还迁楼房系返还之诉与确权之诉,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被继承人张六×生前因与案外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他人伤害致死,张六×生前为程一×立有承诺书,如再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张六×净身出户,该承诺书具有遗嘱性质,因此张六×的遗产不应由原告继承。张六×、程一×为购置莲胜花园小区×号楼×门×号楼房及储物间于2005年4月向案外人程建章借款6万元,为购买宝来汽车于2009年8月向程建国借款6万元,两笔款项至今未还。张六×死亡后,程一×为其办理后事支付七八万元,该款是向他人所借,程一×用宝来汽车变卖款和王××保险款偿还借款。城关镇大桃园村×××大药房已于2009年12月28日注销,不存在析产继承问题。2011年原告搬迁及租房费共计46000元由原告张一×及其妻子王××分配给其三个女儿每人10000元,分配给张六×16000元,张六×死亡之前原告张一×及其妻子一直与被告程一×及张六×共同生活,16000元已用于日常支出和为王××看病。保险利益其中一份保险受益人是程一×,另一份虽未明确受益人,但基于张六×承诺书该保险利益应由被告程一×享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一×与其妻子王××婚后生育两子三女,长子张二×、次子张六×、长女张三×、次女张五×、三女张四×。张六×与程一×200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2011年11月29日张六×被杀死亡。2012年1月17日王××去世。就张六×、王××遗产继承问题,原告张一×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张二×、张三×、张五×、张四×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张六×、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小区6-2-302室楼房及6-2-06号车库一处,登记在程一×名下,为购房程一×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贷款111000元,偿还期限自2005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2011年11月29日张六×死亡后,贷款由被告程一×继续偿还,至2014年4月30日程一×独自偿还贷款本息22714.39元,尚欠本息合计63322.05元。诉讼期间,原告张一×申请对楼房及车库价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天津同章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津同章估字(2014)W-108号估价报告,该房屋评估总价为730000元,其中住宅评估价格为610000元,车库价格为120000元。由原告张一×交纳评估费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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