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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张一×。
委托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二×。
原告张三×。
原告张四×。
原告张二×、张三×、张四×委托代理人张五×。
原告张五×。
被告程一×。
委托代理人程二×。
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法定代理人程一×。
原告张一×诉被告程一×、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一×的委托代理人芦达川,原告张二×、张三×、张四×的委托代理人张五×,原告张五×,被告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二×、李强,被告张×的法定代理人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一×诉称,原告张一×与王××系夫妻关系,生育两子三女,长子张二×、次子张六×、长女张三×、次女张五×、三女张四×。次子张六×与被告程一×2000年左右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张×。被告程一×与张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号楼×门×室楼房及车库,一汽大众宝来轿车一辆,城关镇大桃园村×××大药房一处,并投保了以张六×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一份。2011年11月29日,张六×因故被他人伤害致死,张六×的上述财产被被告程一×占有,原告与被告程一×协商继承张六×遗产事宜,被告拒绝。2012年1月17日,原告张一×之妻王××因病去世,王××生前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其去世后退回26000元保险金,被被告程一×占有。另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武清区南蔡村镇××屯有平房5间,2011年该房涉及拆迁,原告应取得90平方米还迁楼房,政府给付原告搬迁及租房费,其中16000元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因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小区×号楼×门×室楼房及车库价格730000元,一汽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价格70000元,城关镇大桃园村×××大药房一处价格40000元,确认被继承人张六×的份额后依法继承;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分析确认(含王××继承张六×遗产部分和被告领取的王××的社会保险退还金26000元),并依法继承;被告程一×返还原告搬迁及租房费16000元;依法确认坐落于武清区南蔡村镇××屯90平米还迁楼房属于原告及王××所有,对王××财产部分依法继承;要求对程一×给张六×投保的保险予以继承。诉讼费、评估费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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