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296号(3)
综上,张六×与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1、莲胜花园楼房及车库价格为730000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尚欠贷款本息63322.05元,张六×死亡后程一×独自偿还贷款本息22714.39元,故楼房实际价格为643963.56元(730000元-22714.39元-63322.05元);2、宝来汽车一辆,价格45000元。以上两项总计688963.56元,其中50%即344481.78元为张六×遗产,由张一×、王××、程一×、张×各继承25%即86120.45元。王××去世,其继承张六×遗产86120.45元及社会保险款26000元共计112120.45元属于其遗产,由张一×、张二×、张三×、张五×、张四×、张×各继承18686.74元(112120.45元÷6)。因诉争楼房及车库登记在被告程一×名下,尚有贷款需要偿还,且程一×、张×母女占有份额较大,楼房及车库归程一×所有为宜,原告应继承部分由程一×给付。被告张×未成年,其应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程一×保管。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一款、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告程一×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小区×-×-×号楼房及×-×-×号车库归被告程一×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程一×偿还;
二、被告程一×给付原告张一×104807.19元(86120.45元+18686.74元)、张二×18686.74元、张三×18686.74元、张四×18686.74元、张五×18686.74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评估费3650元由原告张一×承担532元,张二×承担76元,张三×承担76元,张四×承担76元,张五×承担76元,由被告程一×承担2814元。
四、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原告张一×承担1069元,张二×承担182元,张三×承担182元,张四×承担182元,张五×承担182元,由被告程一×承担4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景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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