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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刘××,女。
被告庞一×,男。
委托代理人孟××。
原告刘××与被告庞一×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庞一×及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一年后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庞二×,2010年4月19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孩子出生后,夫妻便发生激烈争吵,夫妻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双方无共同语言且无法沟通。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间仍无和好表示,彼此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裂痕已无法弥补,和好无望。为此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庞二×随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被告自理,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2009年8月8日本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大腿骨折,至今未愈,仍在治疗中。现原告起诉离婚,为了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秋季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秋季未领取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6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庞二×。2010年4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8月8日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大腿骨折,在武清区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时由原告和被告家人照顾。2010年6月17日被告转至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仍陪同照顾被告,在此期间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原告于8月21日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家人多次找亲友到原告家劝接原告,均未归。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2年10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无往来。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以彼此生活在极度痛苦的婚姻家庭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左大腿骨折至今未愈,仍在治疗中,为有完整家庭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娘家陪嫁物品有:星星牌冰箱一台、熊猫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被子四床、褥子四床(不含棉花)、枕头两个、毛毯两个。原告对其陪嫁物品当庭表示放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被告主张有债务,原告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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