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武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有前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文生。有前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0年8月30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孙文生、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刘××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闫×纠集被告人孙文生、庞××(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11月9日18时许,由被告人刘××驾车将被告人闫×等人送至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翡翠半岛售楼处,被告人闫×指使被告人孙文生、庞××等人持镐把、棒球棍等工具,将该售楼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沙盘模型等物砸毁。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
被告人刘××于2014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被告人闫×、孙文生于2014年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孙文生、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被告人孙文生系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闫×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刘××之妻马××因停车问题与翡翠半岛售楼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致马××受伤入院治疗。后马××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闫×(案发前系被告人刘××之妹的男友)、刘××。2013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闫×、刘××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闫×纠集庞××(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刘××驾驶的汽车至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翡翠半岛售楼处,后被告人闫×又纠集被告人孙文生及李×(另案处理)到场,被告人闫×指使孙文生、庞××、李义持镐把、棒球棍等工具,将该售楼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沙盘模型等物砸毁。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46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