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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二×,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张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张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一×于2014年1月月初至26日期间,在收购天津××制版有限公司废铁的过程中,至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搅拌站处为收购的废铁过磅时,串通时任过磅员的被告人张二×,采取少报废铁净重的手段分四次骗取天津××制版有限公司的废铁共计4余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骗废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张一×后被抓获。被告人张二×于2014年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二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所宣读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一×于2014年1月6日,在其从天津××制版有限公司收购废铁的过程中,以给付时任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搅拌站过磅员的被告人张二×好处费为条件,串通张二×,采取为其至××搅拌站过磅的废铁少报净重的手段,骗取天津××制版有限公司的废铁1000千克。后被告人张一×伙同被告人张二×采取相同手段,于同年1月8日、1月25日、1月26日分三次骗取天津××制版有限公司的废铁3160千克。二被告人骗取天津××制版有限公司的废铁共计4160千克。事后,张二×分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骗废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56元。
被告人张一×后被抓获。被告人张二×于2014年2月18日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张一×诈骗的事实。同时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一×的妻子张三×代其退赔天津××制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不要求追究张一×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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