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宝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邱××,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  郝志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