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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刘××,女。
被告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晓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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