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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号
原告王××,天津市中生乳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南开区民政局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提出其居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河北区,该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吴××提供了相应证据,其居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均未天津市河北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吴××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日
书 记 员  王志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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