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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580号
原告孙××,求真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涛,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一×。
原告孙××诉被告邱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一×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邱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邱二×。婚后双方因性格相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形如陌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邱二×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500元;3、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被告给付原告无住房生活困难补偿6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1份;
2、证明复印件1份。
被告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邱二×。双方均系初婚。
以上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结婚,彼此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现被告因下落不明,未能出庭应诉,因此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媛
代理审判员 张峥
人民陪审员 王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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