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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953号
原告赵一×。
被告姚XX。
委托代理人赵蕊(被告之女)。
原告赵一×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峥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姚××的委托代理人赵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二×。2009年4月被告去美国生活居住至今未归,被告已经准备移民。双方婚姻关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现实可能,故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2009)津河东公字第404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即使双方存在财产也不需要法院确认分割,原被告自行解决。离婚后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原告起诉就是因为被告在国外不能回国。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光盘1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二×(现已成年)。被告于2009年4月出国,现在美国居住生活。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需要法院确认分割、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与离婚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住房问题,双方均表示自行解决,属于原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赵一×与被告姚××离婚;
原告赵一×与被告姚××住房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50元,被告姚××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赵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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