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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966号
原告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职员。
被告李××,无业。
原告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网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无深入了解,婚后更无有效的沟通,并双方长期分居至今。被告长期吃喝玩乐,不出去工作,以欺骗伎俩生活。被告家长也是多加规劝无效,甚至多次失踪。使得原告的生活混乱,无法正常工作,多次往返河北与天津两地。这样的婚姻已让原告彻底的感到心力焦脆,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奈成讼。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证明一份;
3、考勤表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本人与原告于2006年网游聊天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天津,2013年10月原告因工作原因回到河北老家,过着两地生活,并非分居,本人认为双方有多年的感情基础并且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自2013年10月起因工作原因离开天津,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其应主动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原告亦应当慎重对待离婚问题。今后双方如若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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