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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507号
原告孙××,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杨××,无职业。
原告孙××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懒惰,原、被告脾气不和,暴露无疑,并且被告婚后长期不工作,只是原告的工资来维持整个家庭的开销,压力很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得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原告孙××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婚姻证复印件1张。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婚后也找过几份工作,还自己开店干了一年。
被告杨××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被告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就应与原告加强沟通,努力解决感情危机。原告在处理夫妻矛盾问题时也应更加耐心,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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