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东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宋XX。
被告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X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