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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宋XX。
被告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X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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