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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494号
原告张XX。
被告刘一X。
被告刘二X。
被告刘三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一X、刘二X、刘三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X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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