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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
被告齐××。
原告王××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被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任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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