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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197号
原告郝××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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