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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无业。2013年因盗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学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宋××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窗台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镶黄色宝石戒指一枚、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宋××的身份证一张。
经被害人宋××报警,被告人张××于2014年8月7日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售票处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孙××、李××、秦××的证言,视频截图,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表示认罪,但对扒窃的物品予以辩解,自认扒窃人民币23000元、手机一部和身份证一张。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宋××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窗台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0元、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宋××的身份证一张。赃款被张××挥霍。
经被害人宋××报警,被告人张××于2014年8月7日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售票处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宋××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凌晨0时许,其在本市天津站前广场的麦当劳餐厅内睡觉,凌晨4时许醒来,发现放在窗台上的提包不见了,遂找路人借手机报警,被盗的皮包是一个棕色的合成革的小提包。其中2014年5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一张,2014年8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枚戒指、一部手机及一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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