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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审监字第1号
被告人姚xx。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3)318号判决书表述之“姚××”更正为“尹×”。

审 判 长 魏新来
代理审判员 孙宝芳
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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