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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80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东丽区。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波,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渤涵,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x、高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x、高x及其辩护人于波、毛成、周渤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邢xx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卫国道天佑津卫酒店内为其女儿办“百岁”酒宴,邀请了被告人高x等人参加。期间,被告人邢xx与高x等人在该酒店“官银号”单间内饮酒至18时许,因当晚该酒店有婚宴,需使用“官银号”单间,酒店服务员催促被告人邢xx、高x等人离开,被告人邢xx、高x产生不满,继而将“官银号”单间内杯子、碟子等物品砸坏。与被告人邢xx、高x等人一同饮酒的方某某报警称其包丢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张x带领辅警刘xx赶到现场对被告人邢xx、高x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邢xx、高x无故追打民警张x和辅警刘xx,继而又将酒店一楼大厅内崔某某的婚礼现场砸坏并殴打参与婚礼人员被害人李x及酒店人员,造成被害人张x口唇部损伤,肢体体表软组织损伤、头面部损伤、右眼软组织损伤,被害人李x左眼钝挫伤、眼睑皮肤裂伤、皮下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李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店内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3598元。当日,被告人邢xx、高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邢xx、高x已赔偿了天佑津卫酒店及被害人张x、李x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酒店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xx、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李x的陈述及诊断证明,证人钱xx、王x、张一x、张二x、卢xx、田xx、赵xx、李xx、王一x、孙xx、张三x、刘xx、阎x的证言,物证照片,被毁坏的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邢xx、高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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