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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乐易购超市二楼其经营的金帝电玩城内,以营利为目的,设置7组共52台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龚××、李一×、谢××、杜××、张××、徐××、易××、李二×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吴 伟
本判决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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