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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乐易购超市二楼其经营的金帝电玩城内,以营利为目的,设置7组共52台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龚××、李一×、谢××、杜××、张××、徐××、易××、李二×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吴 伟
本判决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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