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丽刑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无职业。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许××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头牌号为津a×××××的红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斗牌号为津a×××××的红色东方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杨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明大道交口时,遇被害人刘××驾驶红色塞克牌电动自行车沿华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人许××发现后采取措施过程中,其车辆前部左侧与被害人刘××车辆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被告人许××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许××与被害人刘××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许××赔偿被害人刘××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刘××亲属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赵××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许××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许××的供述,被告人许××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案,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士军
代理审判员 夏 阳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黄维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