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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768号(3)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士军
代理审判员  夏 阳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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