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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1589号
原告刘一X。
委托代理人东晓,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二X。
法定代理人刘一X。
委托代理人东晓,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X。
被告刘四X。
原告刘一X、刘二X诉被告刘三X、刘四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X并作为原告刘二X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东晓,被告刘三X、刘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刘一X系被告刘三X、刘四X的继母,原告刘一X与被告刘三X、刘四X的父亲刘五X于2009年12月结婚,2010年9月30日原告刘二X出生,刘五X于2014年5月23日因病去世。刘五X生前因双桥河镇南房子村拆迁整合得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XXX2-201号房屋和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XXX10-1504号房屋。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XXX2-201号房屋和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XXX10-1504号房屋,并依法析出原、被告的份额;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原告刘一X与刘五X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五X的份额;刘五X所有的退保险费17000元、民政部门已发放的3680元的工资、民政部门发放的丧葬费1800元、以及刘五X丧事收取的礼金扣除花费剩余的部分应该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已经入住的XXX2-201号楼房装修费8000元及入住费9500余元及还应交纳的10-1504号楼的入住费50000元应该由原、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天津大道拆迁是在原告刘一X与被继承人刘五X结婚前,而且在刘五X和刘一X结婚前就已经给了二被告。关于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刘五X婚后的共同财产,因为刘五X婚后都是花的二被告的钱,其中还有被告大姑整合的50000元。关于保险费不同意分割刘五X退的保险款工资丧葬费以及收取的礼金,因为刘五X还欠二被告大伯35000元,这钱需要还给二被告的大伯,收取的礼金都用于还刘五X的欠款。我父亲的丧葬费是二被告及二被告的大伯花的,来的人也是冲着二被告及二被告的大伯来的。关于入住费和装修都是刘四X花的钱。所以对原告诉请均不认可。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1份。
2、出生证明1份。
3、拆迁安置协议1份。
4、入户通知2份、房卡1份、数字电视用户服务登记表1份。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认可,不知真假;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4因为拆迁协议是刘五X签的,所有的入住手续都需要由刘五X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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