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574号(2)
一、被告人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退赔赃款人民币10800元,依法发还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城
审 判 员 杜世福
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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