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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绰号二发,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辩护人信佩明,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娟,天津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鹏,书记员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信佩明,被告人安××及其辩护人叶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石××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新家园金秋新苑小区贾××家中,因经济纠纷与贾××发生争吵后离开。为报复泄愤,被告人石××当晚电话纠集被告人安××与刘钊君、“得力”(均另案处理)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分乘两辆轿车进入津南区双港新家园金秋新苑小区后电话呼叫贾××,贾××让天津市北辰区居民张二×前去协商,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石××对张二×进行殴打,后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安××等人持棒球棍对张二×进行殴打。后因寻找贾××未果,便挟持张二×来到西青区大卞庄顺通花园小区物业监控室内,用胶带及卫生纸将张二×双手捆绑,并对其拳打脚踢后,送至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咸阳路十字路口释放。经医院诊断,张二×脑外伤综合征,左眉弓处裂伤,胸壁挫伤,双膝皮挫伤,双小腿皮挫伤,左腰皮挫伤。经法医鉴定,张二×体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贾××报警,被告人石××、安××于2014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石××赔偿被害人张二×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安××赔偿被害人张二×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均取得被害人张二×的谅解。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张二×的陈述,同案人刘钊君的供证,证人贾××、张一×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被害人张二×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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