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607号(2)
被告人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21天)
被告人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尹学义
审 判 员 杜世福
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诚
速 录 员 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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