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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54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被告人杨一×,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被告人杨二×,天津市津南区供电局合同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被告人任××,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杨一×、杨二×、任××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津,书记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杨一×、杨二×、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杨一×在天津市津南区耀华新天地老美华商店门前,因琐事与津南区咸水沽镇居民王鹏飞(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相约在此斗殴。后被告人马××指使被告人杨一×电话纠集被告人杨二×、任××;王鹏飞电话纠集津南区咸水沽镇居民于文凱、何泳霖、闫俊强,后双方拳脚互殴。致于文凱急性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枕部头皮血肿、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腕部软组织挫伤;王鹏飞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膝部及左手掌皮肤擦伤、头皮挫伤;何泳霖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闫俊强右手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马××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额部皮肤青紫红肿、鼻根部青紫、头枕部头皮红肿、右肘后软组织搓擦伤、双腕、双臂及左膝软组织挫伤、右腕局部皮肤红肿、双臂局部青紫、左膝内侧皮肤青紫;被告人杨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杨二×颈部、左肩部、左肘部、右手背、右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任××右肘后皮挫伤、左肘后皮擦伤、左踝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于文凱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及右腕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王鹏飞头皮挫伤属轻微伤;闫俊强右手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何泳霖头皮挫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马××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杨一×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杨二×体表软组织挫伤的医学诊断结果属轻微伤;被告人任××体表软组织挫伤的医学诊断结果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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