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363号(3)
被告人田传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刚
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
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家欢
速 录 员 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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