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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刑初字第11号(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于2014年3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未就汉沽洒金坨村农村城市化建设一事形成正式文件为由,组织100余名村民到寨上街道办事处上访,因对答复结果不满,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组织村民,由被告人赵四×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一场一工区三台泵、一工区十组桥、十四号桥等处水路、土路堵死,严重影响制盐一场正常生产经营。
二、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于2014年4月1日13时许,组织10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四×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一工区三台泵处通往一工区的道路彻底堵死,导致人员车辆无法通行。
三、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于2014年4月6日10时许组织10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四×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二工区七组的道路堵死,后又将通往津能风电有限公司的土路、新水门涵洞堵死,并将新水门处的四台潜水泵拉走,后于2014年5月29日归还。
四、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于2014年4月7日11时许,组织7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四×驾驶小型挖掘机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5号制卤池双孔闸砸毁并用土将闸口堵死,经鉴定被毁双孔闸价值人民币25500元。
五、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于2014年4月8日,组织300余名洒金坨村民到天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9时许,被告人赵一×、郑一×指挥村民在市政府门前聚集,并欲强行进入市政府,后被告人赵五×、赵六×、郑二×、赵七×、郑三×、赵八×、赵九×、赵十×、赵十一×、赵十二×、侯××等人不听执勤民警疏导、劝解,并殴打执勤民警,其中执勤民警崔××被被告人赵五×打伤,经法医鉴定,崔××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鼻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执勤民警艾××、纪××、贾××、王二×等人也在执行公务时被上述被告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六、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于2014年4月22日13时许,组织15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四×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津能风电有限公司门前、沿海高速横跨桥、海防路等处堵死,严重影响津能风电正常生产经营,给津能风电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9.38万元。
七、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为防止堵水堵路地点被拆除,雇佣被告人林××及赵四十五×、赵四十三×等人巡查看护。2014年4月9日,赵三十八×雇佣徐××的挖掘机整修其承包的2号制卤池,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及赵四十五×、赵四十三×发现在此停放的挖掘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九×及郑十一×等人,后郑十一×、赵四十二×通过广播召集100余名村民赶往2号制卤池处,被告人赵十六×煽动村民砸毁挖掘机,被告人赵六×、赵十五×、赵十七×等人遂用镐柄将徐××的日立牌挖掘机玻璃砸碎,经鉴定被砸挖掘机玻璃价值人民币24000元。
八、被告人赵四×于2014年2月10日18时许,得知刘九×、张九×等人欲疏通被洒金坨村民堵塞的5号制卤池与6号制卤池间涵洞,遂与郑十一×等人通过广播召集200余名洒金坨村民赶往现场,后被告人郑四×、郑五×、林××、赵十三×、赵十四×、郑六×等人将刘九×的本田CRV轿车推入水沟并砸坏,被告人郑四×、郑五×、赵四×等人将张九×的小型挖掘机砸坏并推入水沟。经鉴定,本田CRV汽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0515元,小型挖掘机车损价值人民币680元。
九、被告人赵四×于2014年1月23日,在吴××、郑九×等人(另案处理)的组织下,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三工区十组桥、新水门等处堵死。
被告人侯××于2014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一×等24人后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赵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赵五×、赵六×、郑二×、赵七×、郑三×、赵八×、赵九×、赵十×、赵十一×、赵十二×、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四×、郑五×、林××、赵十三×、赵十四×、郑六×、赵六×、赵十五×、赵十六×、赵十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四×、郑五×、林××、赵十三×、赵十四×、郑六×毁坏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六×、赵十五×、赵十六×、赵十七×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赵一×、郑一×、赵二×、赵三×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判处被告人赵四×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六×、郑二×、赵七×、郑三×、赵八×、赵九×、赵十×、赵十一×、赵十二×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判处被告人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郑四×、郑五×、林××、赵十三×、赵十四×、郑六×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赵六×、赵十五×、赵十六×、赵十七×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赵六×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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