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刑初字第11号(5)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赵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赵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赵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赵十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赵十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郑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郑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赵十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赵十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郑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赵十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赵十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赵十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宝强
助理审判员 福 津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春
王小雨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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