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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广达,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及其辩护人高广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部分区县及河北省廊坊市的居民小区内,多次采用砸碎汽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并使用从车内窃得的部分被害人银行卡进行取现,所获赃款、赃物非法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6日至9月17日间,被告人张一×来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德容帝景小区,趁无人之机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数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一×在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内窃得9000余元现金及钱包一个。
2.2014年2月8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福津园小区,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辆沃尔沃S80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3.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空港经济区万科新里程小区,趁无人之机使用其自制的丁字型扳手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两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分别窃得三星牌NOTE2手机一部、中华牌硬包香烟一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一条。
4.2014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潜入本市宁河县芦台镇金城嘉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数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一×在一辆大众牌CC轿车内窃得银行卡一张,后取款未果。
5.2014年2月21日至2月22日间,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河东区融科金月湾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两辆轿车车窗砸碎,进入车内窃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一×在一辆别克牌君越轿车内窃得行车记录仪一台、中华牌硬包香烟六盒。
6.2014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西青区大寺镇远洋万和城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3000元。
7.2014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津南区双港镇金地格林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一辆现代牌途胜汽车车窗砸碎,进入车内窃得“AUX”牌手机一部。
8.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西青区中北镇富力湾天阔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一辆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IT-CEO”牌移动硬盘一块。
9.2014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蓟县渔阳镇中节能远景城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数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一×在一辆广本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其他物品,在一辆荣威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左右,在一辆丰田牌RAV4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及其他物品。
10.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一×来到本市空港经济区名居花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数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一×在一辆尼桑牌天籁轿车内窃得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卡数张及其他物品。随后,被告人张一×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共计人民币17700元。
案发后,各被害人立即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报案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张一×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线索在本市北辰区一网吧内将其抓获归案(拘传到案时间为2014年8月8日)。随后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以及DNA比对,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后经鉴定,涉案的惠普牌450型15.6寸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IT-CEO牌IT700型黑色160GB移动硬盘一块价值人民币150元,三星牌NOTE2型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20元,中华牌软包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更换部分被砸毁涉案车辆右前门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4330元。经计算,被告人张一×的盗窃数额64000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一×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共计5977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另将被砸车辆玻璃的4330元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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