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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刑初字第19号(2)
被告人刘××受雇于王广东。王广东购买汽车后,将该车挂靠于天津肖龙物流有限公司。事发前,肇事汽车未投保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10报警记录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万××、张二×、徐××、孙××、裴××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寻衅滋事现场的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此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就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应予确认。天津肖龙物流有限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以推翻该事故认定,该公司对此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张三×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本应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但肇事车辆未予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由相关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关于对张三×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上述规定,事故发生时,刘××受雇于王广东,表明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张三×死亡,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接受劳务方王广东予以赔偿。与此同时,刘××因此次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认定其对造成张三×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王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广东将其车辆挂靠于天津肖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作为被挂靠人的天津肖龙物流有限公司亦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一×等四原告人所主张的合理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上述规定,张三×虽为农村居民,但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张三×生前其经常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张三×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天津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53160元,丧葬费25560元,被扶养人原告人张一×的生活费10155元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办理丧葬事宜人员因误工产生误工费5000元,应予支持,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人未能就交通费提供票据,所主张的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原告人就赔偿事宜曾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后撤诉所发生的受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即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人主张的全部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663315元(653160元+10155元),丧葬费2556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000元,共6938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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