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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绰号“大勇”),个体工程承包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乳名“永红”),个体渔业养殖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一×,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二×,系天津圣鑫源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西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绰号“贵哥”),个体屠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被告人张三×(乳名“宝子”),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被告人韩一×,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被告人窦××(绰号“小窦”),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被告人王一×,系天津圣鑫源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24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5年9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辩护人王敏,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崔××、万××、刘一×、林××、张三×、韩一×、窦××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犯窝藏罪、被告人崔××、张二×、王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及辩护人刘鹏、被告人崔××及辩护人李爱、被告人万××及辩护人穆兆鹤、被告人刘一×、林××、张三×、韩一×、窦××、被告人张二×及辩护人王西平、被告人王一×及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二×系天津圣鑫源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其同事将一支双管猎枪及弹药放置于张二×在天津圣鑫源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内,张二×遂将该枪支及弹药藏匿于自己床铺下。2013年夏,该公司老板即被告人王一×在张二×宿舍发现此枪支,但未加理会,默许张二×将枪支藏匿于其公司内,并和被告人崔××一起使用过该枪支打猎。
张一×与陈玉山(另案处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承包经营一底商,因天鸿公寓附近经常有无照摊贩摆摊经营餐饮生意,张一×和陈玉山便认为影响其生意,张一×向天鸿公寓物业管理人员投诉无果,遂心生歹念。
2014年3月5日,张一×和陈玉山商议后,由张一×纠集被告人崔××、林××及卞二×(已死亡),陈玉山纠集被告人万××,约定由张一×、崔××、万××、林××等人驾车,搭载卞二×纠集的人,携带镐把前往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附近打砸摊位。崔××还携带了从张二×处借来的双管猎枪及弹药若干前往天鸿公寓附近。当日19时许,张一×等人来到天鸿公寓附近,由崔××开枪恐吓摊主,卞二×等人持镐把打砸摊位,造成多家摊位财物被砸毁,摊主刘某牌照号为冀J×××××的五菱牌汽车和张某的牌照号为津N×××××的松花江牌汽车被损坏(经鉴定,两车损失共计3097元)。随后张一×等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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