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刑初字第14号(3)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一×系天津圣鑫源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圣鑫源公司”)的经营者,2012年,经被告人崔××介绍,被告人张二×到圣鑫源公司工作,与其同住公司员工宿舍的“长征”(男,姓名不详)将一支双管猎枪及土制弹药藏匿于宿舍内,几天后“长征”离职,该猎枪由张二×保管并继续藏匿于其宿舍床下。王一×发现该猎枪后,默许张二×将该枪藏匿在其公司内,并于2013年使用该枪与崔××在崔××经营的养鱼池附近打猎。
2013年底,被告人张一×与陈玉山(在逃)承租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内的一底商,拟从事餐吧经营,因该公寓周边摆摊经营的个体小吃摊位较多,对餐吧生意造成了潜在影响,在向天鸿公寓物业部门投诉无果后,2014年2月下旬,张一×纠集被告人万××、崔××、韩一×、张三×、林××及卞二×(外号“黄毛”)等,并指使卞二×纠集多人,谎称系天鸿公寓物业管理人员,对天鸿公寓附近摆摊的摊贩进行了和平劝离,但其后未达到预期效果。
2014年3月5日,为达到强行驱赶摊贩的目的,张一×与陈玉山商议后,张一×纠集了崔××、林××、卞二×等人,陈玉山纠集了万××,由张一×、崔××、万××、林××等人负责驾车,搭载卞二×纠集的10余人,携带镐把前往天鸿公寓附近打砸小吃摊位,崔××还携带了从张二×处借来的猎枪及弹药若干。当日19时许,张一×等人驾车来到天鸿公寓附近后,卞二×等人遂下车持镐把打砸摊位,崔××开枪对摊贩进行恐吓驱赶,造成多家摊位财物被砸毁。经鉴定,其中被砸坏的摊贩刘五×牌照号为冀J×××××的五菱牌汽车和张四×的牌照号为津N×××××的松花江牌汽车的车损修复总价格为3097元。案发后,张一×在亲属协助下对被害人张四×、刘五×分别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3月25日20时许,张一×再次与陈玉山商议后,张一×纠集了崔××、林××、张三×、韩一×、窦××、卞二×等人,在陈玉山提供车辆的帮助下,崔××再次携带从张二×处借来的猎枪及弹药若干,张一×、林××、韩一×、张三×、窦××等人驾车,搭载崔××、卞二×及卞二×纠集的被告人刘一×及姚三某(在逃)等10余人,携带镐把至天鸿公寓附近。当晚20时30分许,卞二×、姚三某、刘一×等人下车持镐把对该处摆摊的摊位进行打砸。期间,卞二×、姚三某等人和摊贩刘七某(已判决)发生冲突,卞二×、姚三某被刘七某持刀追击并被刘七某捅伤,崔××遂持枪阻拦刘七某,并开枪威吓刘七某后逃走。张一×等人见状亦逃走。卞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卞二×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肝脏、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姚三某刀刺伤致膈肌破裂、右肾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其胸部肋骨骨折和血气胸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25日当晚,张一×逃离现场后指使陈玉山将崔××接走。当晚22时许,万××在明知张一×等人打砸摊位且警察已到达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受陈玉山指挥驾车在京津唐高速路边接上崔××后,又驾车找到崔××藏匿在高速路边的枪支,随后又接上张一×逃至圣鑫源公司,在崔××将猎枪归还至王一×手中后,万××又驾车将欲外出躲藏的张一×、陈玉山、崔××送至西青区大寺镇。
后王一×将该枪支转交张二×,张二×将该枪继续藏匿在圣鑫源公司员工宿舍内,后又将该枪转移至崔××住处的床下继续藏匿。公安民警于2014年5月14日将该枪搜缴扣押,经鉴定,该枪支能正常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12号猎枪弹。
公安机关接相关被害人报案后经立案侦查,于2014年3月26日将被告人万××抓获,被告人张一×、崔××于2014年4月7日主动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王稳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韩一×、窦××于2014年4月10日主动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投案。开发分局民警于2014年5月14日将被告人张二×、王一×抓获,于2014年5月19日将被告人刘一×抓获。被告人林××、张三×于2014年6月8日主动向开发分局投案。
案件审理期间,在刘七某无力对该案被害人卞二×的近亲属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被告人张一×、崔××、万××等人在亲属协助下共同赔偿了卞二×的近亲属30万元,取得了卞二×的近亲属的谅解;同时张一×、崔××、万××等人在亲属协助下共同对被害人陈四×、盖某某、葛××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一×、崔××、万××、刘一×、林××、张三×、韩一×、窦××、张二×、王一×在庭审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张四×、刘五×、赵××、陈四×、闫××、袁××、马一×、马二×、宋××、田××、刘六×、陈五×、葛××、段××、盖某某、孙××、黄××、王三×等人的陈述;证人韩二×、刘二×、李××、刘三×、季××、许××、王二×、郭××、刘四×、霍××、卞一×、姚一×、姚二×、陈一×、廉××、陈二×、陈三×等人的证言及刘七某、姚三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张一×等十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接警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等材料及制作的部分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被害人张四×、刘五×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木质镐把7根、弹杯1个及制作的枪形物照片等物证或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刘七某、郭××、王二×、姚一×、张一×、崔××、万××、姚三某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医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牌照号为冀J×××××五菱牌和津N×××××松花江牌汽车车损修复价格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书、检验报告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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