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刑初字第14号(5)
一、被告人张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一×的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二、被告人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的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三、被告人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万××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刘一×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张二×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林××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张三×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韩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韩一×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窦××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王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木质镐把7根、弹杯1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桂玲
审 判 员 李正文
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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